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领导集体研究和决策其职权范围内重要行政事项的会议。为了加强会议管理,提高会议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武汉晴川学院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武汉晴川学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因故不能参加时,由校长委托常务副校长召集并主持。
第三条 校长办公会议的组成人员为:校长、常务副校长、副校长、校长助理,学校办公室主任列席。
第四条 校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如遇重大或急办事项可由校长决定临时召开。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五条 校长办公会议的议事范围:
(一)根据学校董事会关于学校行政工作的重大决策,研究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和实施办法。
(二)传达上级行政机关的重要文件或会议精神,研究落实措施。
(三)研究决定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听取各单位、各部门有关教学、科研、人事、财务、行政管理、招生就业、学生工作、后勤保障、安全保卫等重要事项的汇报,并就请示的有关问题做出决定。
(四)确认学校专题会议对重要事项研究形成的决议。
(五)审核关系学校行政工作全局或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性文件;审核学校的重要规章制度;审核对教职工和学生实施的行政奖励或处分;审核以学校名义对外订立的合同和其他协议;审核学校的对外投资和借贷,以及以学校名义购置、转让、交换、出租或承租任何不动产;审核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的重要文件。
(六)通报交流行政工作重要事项。
(七)研究必须由校长办公会议处理的其他工作和突发事件。
第三章 议题的提出与确定
第六条 需要提交校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应由各单位和部门事先报告分管校领导同意并签署意见,校领导也可直接提出议题,学校办公室负责汇总并报校长决定是否列入校长办公会议议题。
第七条 凡职能部门和分管校领导在自己职权范围内可以决定或协调解决的问题,可以不列入校长办公会议议题。
第八条 提交校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相关单位或部门应在认真调查研究和论证的基础上,提供简明的背景材料,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讨论决定的事项以及解决问题的建议和方案等。涉及几个部门的议题,应先由学校主要领导商请有关部门进行沟通,提出解决预案。
第九条 凡属于学校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务,应经过学术委员会咨询、评定或审议,再提交校长办公会议讨论。
第十条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论证、风险评估,以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再提交校长办公会议讨论。
第十一条 相关单位或部门应将有关材料提前一周提交学校办公室。学校办公室根据校长意见拟定校长办公会议议题。对特别复杂和重要的议题,分管校领导应提前向会议组成人员通报议题内容和拟处理方案。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十二条 校长办公会议议事并做出决定的过程,必须充分体现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要求。其议事程序为:一般先由提出议题的相关单位或部门负责人汇报需要研究和解决的问题及其建议或方案,然后由分管校领导提出意见,与会成员就该议题发表意见,展开讨论。会议主持人归纳、集中与会成员意见并做出明确决定。对于暂不能做出决定的事项,主持人可根据情况,授权有关校领导召集专题会议进一步深入研究,结果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核。
第五章 会议纪律
第十三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校行政的主要工作例会,组成人员应在时间和精力上予以保证。因特殊情况不能与会者,应事先向主持人请假并征得同意。与会者应按时参加会议。
第十四条 实行候会制度。除会议组成人员外,其他与会人员应按学校办公室的通知时间另室候会,在讨论相关议题时与会。
第十五条 对会议的议决事项,除按规定履行职能及授权传达者外,其他与会人员不得外传会议议题议决情况,不得在会后发表与会议议决结论不一致的意见。
第六章 决议的传达、督办与执行
第十六条 校长办公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由学校办公室以文件形式公布。对因故缺席的会议组成人员,必要时应由校长或学校办公室主任根据校长要求在会后及时向缺席人员转告本次会议对有关事项的议决情况。
第十七条 校长办公会议的决议、决定由学校办公室负责督办。对决议、决定的办理情况,学校办公室应及时将信息反馈给校长或校长办公会议。对于没有落实或落实不力的决议、决定,学校办公室应以督办、通报等形式及时印发至分管校领导和相关部门。
第十八条 校长办公会议形成的决议和决定,校内各有
关单位、部门和人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会议成员对决定或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可以保留,但必须以执行为前提。
第十九条 校长办公会议决议、决定的事项,由与会成员根据分工负责的原则予以落实。明确由部门负责的,则由学校办公室主任传达和催办,并及时将执行情况报告分管校领导。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校长办公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学校办公室负责,包括议案收集、拟制议题、制发通知、准备有关会议材料、进行会议记录、制发会议要求制发的文件,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10年10月28日公布的《武汉大学珞珈学院院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