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晴川学院督查督办工作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21-10-05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规范学校督查督办工作,确保学校决策的贯彻落实,进一步提高工作运行效率,持续改进工作作风,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学校党政的统一领导下,着力构建任务明晰、责任明确、机制健全、运转有序的督查督办工作体系。

第三条 学校督查督办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围绕中心,突出重点。紧紧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找准服务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切入点,既保证督查督办工作的广度,又要把握阶段性督查督办的重点。

(二)实事求是,务求实效。坚持把查实情、讲实话、办实事作为督查督办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做到交必办,办必果,果必报,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着落。以工作落实的实际效果作为衡量督查督办工作成效的标尺。

(三)归口督查督办,分工负责。学校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各项督查督办工作,各单位(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承办相关督查督办事项。

第二章 督查督办事项来源与督办程序

第四条 学校督查督办事项的来源主要包括:

(一)上级决策部署类。主要为党和国家、省委省政府以及上级有关部门作出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等。

(二)上级转办类。主要为上级有关部门转来的批示件、查办件、转办件等。

(三)学校工作计划类。主要为学校建设发展规划、综合改革方案、党政年度工作要点等。

(四)学校重要会议类。主要为学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党政联席会、专题会等重要会议所作出的决议与工作部署。

(五)校领导指示类。主要为学校领导的重要批示、交办的重要事项等。

(六)民生、信访与涉稳类。主要为学校党代会、两代会提案、信访事项、重大涉稳与突发事件,以及新闻媒体、学校师生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等。

(七)其他。

第五条 督查督办工作的工作方式

(一)一般事项采取电话、口头等方式督办、催办,必要时将办理情况行成文字材料报送主要领导阅知。

(二)重要事项下发《武汉晴川学院督查督办通知单》进行书面督办。

(三)重大事项由学校办公室牵头并会同有关单位组成督查督办工作组,进行督促检查。

(四)根据工作需要采取的其它方式督查督办。

第六条 学校督查督办工作程序:

(一)立项

学校办公室根据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提出立项建议,并依据第五条判定督查督办方式,重要督查督办事项呈请学校主要领导签发意见。

立项通常为一事一项。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以该项决策或部署为单位进行立项。重要会议所作出的决议事项以决策议题为单位进行立项。此外,根据工作实际,也可以对某一阶段所有重要会议作出的系列决议事项集中立项。

涉及多个承办单位(部门)的督查督办事项,由该事项牵头单位负责协调相关单位(部门)落实。

(二)交办

督查督办事项立项后,学校办公室根据学校领导批示,区分不同事项,采取督办通知单或电话、口头等方式,将督办事项交承办单位(或主办、协办单位)办理。对于重大督查督办事项,学校办公室应在1个工作日内将《武汉晴川学院督查督办通知单》以书面形式或在办公“OA”系统上电子形式,把督查督办事项交承办或落实单位(部门)办理,做到任务量化、时限具体化、责任明确化,使之既具有权威性又具有可操作性。

(三)承办

承办单位(部门)在接到交办的督查督办事项后,由相关负责人提出拟承办意见,并按要求及时办理。

(四)催办、查办

为及时了解督查督办事项的办理情况,督办人员应适时通过多种方式加以催办、查办。承办单位(部门)要按照学校领导批示精神尽早尽快办理,紧急事项须立即办理。催办中发现重大问题时,应及时向学校主要领导汇报。同时,学校办公室应积极协助承办单位(部门)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

(五)延期与办结

督查督办事项办理完毕后,承办单位(部门)/牵头单位应按相关要求向学校办公室书面反馈办理情况。结项未通过的,退回承办单位(部门)重新从速办理或补充办理。结项通过的,学校办公室对该督查督办事项办结归档。

承办单位(部门)根据工作实际,对督查督办事项提出撤销督查督办、暂缓督查督办等意见,经学校主要领导审定后,学校办公室对该督查督办事项办结归档。

(六)回告

学校办公室根据工作实际,及时向有关方面回告督查督办事项办理情况。

(七)归档

学校办公室负责做好督查督办工作相关材料的整理、立卷等工作,并按学校档案工作要求予以移交。

第七条 对没有如期办结的督查督办事项,承办单位(部门)也应在规定期限内反馈办理情况,并说明具体原因,提出相关办理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督查督办机制

第八条 建立督查督办工作首问责任制度。督查督办工作要按领导负责、分级承办的原则,层层落实责任。学校办公室主任负责统筹各项督查督办工作,学校办公室安排专门工作人员负责做好相关具体工作。各承办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承办督查督办事项的主要责任人,相关工作人员是承办与本人岗位相关的督查督办事项的直接责任人,分管校领导是连带责任人。

第九条 学校各承办单位(部门)要不断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切实做到勇于担当、善做善成,切实维护督查督办工作的严肃性,确保督查督办工作的时效和质量。全体领导干部要坚持“及时、高效”原则,认真配合做好督查督办各环节工作,任何人不得无故推诿督查督办事项,不得无故积压文件,不得无故阻碍正常督查督办工作。

第十条 建立督查督办工作情况通报制度。根据工作实际,学校适时以《武汉晴川学院情况通报》的形式,对学校督查督办工作情况进行集中通报。对符合信息公开规定的,予以公开通报。

第十一条 建立督查督办工作考评制度。学校将督查督办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工作体系,统一组织实施。因失职导致督查督办事项不能落实的,学校将视情节轻重,按照直接责任人、部门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分层分级”给予通报批评或相应处分,并在年终考核予以体现。

第十二条 建立督查督办工作联系制度。学校适时召开全校督办工作会议,总结成绩、交流经验。适时召开师生代表等不同群体座谈会,通报情况、征求意见。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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